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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国税早新闻11-07 ▌两部门发文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!增值税专票抵扣的基本规定!

2017-11-07 北京国税

看点1
  • 关键词:免征增值税

  • 两部门发文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。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(含本数)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(财政部 税务总局)

看点2
  • 关键词:取消营业税

  • 营业税“剧终”,增值税改革提速发布。李克强总理指出,经法律程序批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,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,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,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。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,必须修改相应法规,并重新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。(人民日报 吴秋余)

看点3
  • 关键词:寻找新动力

  • 小微企业要寻找发展新动力。10月份小微指数创下近20个月以来的高点,表明小微经济筑底成功。不过,从分项指数来看,筑底回升的过程中依然有不少压力存在。小微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,努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,特别是要通过技术创新带动产品创新,通过产品创新引领消费创新。(经济日报 记者 李全)

看点4
  • 关键词:税银互动

  • “税银互动”赋能实体经济,助力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。近日,在北京举行的主题为“税银赋能实体经济,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”的“2017税银互动·普惠金融论坛”上,与会专家就如何推动“税银互动”助力实体经济,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。(人民网)

看点5
  • 关键词:四道防线

  • 国家税务总局构建风险防控“四道防线”。近年来,国家税务总局顺应社会发展新常态,围绕“制度+科技”双主线,在系统内全面深化内控机制建设,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风险,规范税收管理行为,提高了税收管理质效,促进权力依法合规运行。一是打造制度防线,编制风险清单;二是打造流程防线,实现权力制衡;三是打造信息防线,强化动态监控;四是打造监督防线,注重结果运用。(中国财经报 梁小立)

看点6
  • 关键词:首付贷

  • 三部门规范购房融资行为,严禁违规提供“首付贷”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人民银行、银监会日前联合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,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。其中包括: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;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、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“首付贷”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;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;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。(人民日报 记者 丁怡婷)

看点7
  • 关键词:证照分离

  • 工商总局积极贯彻落实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。9月28日,国务院发出《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》,部署在更大范围推进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。工商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,指导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、政府领导下,积极参与制定本地区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方案,充分发挥职能作用,推进改革试点有关工作。(工商总局网站)

    点击查看详情 工商总局积极贯彻落实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

看点8
  • 关键词:政策落地

  • 北京:就业促进农民增收试点政策正式落地。根据北京市就业促进农民增收试点政策规定,密云、延庆两区农村地区劳动力到公交乘务管理、轨道交通安检、环卫作业等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实现就业的,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的公共服务岗位补贴,按季度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,同时,对于不珍惜岗位、不好好工作的将纳入黑名单,不再享受岗位补贴。因此,这50名环卫驾驶员,可以享受每个月6000元起的薪酬。(北京日报 通讯员 江楠 记者 于丽爽 王天淇)

问: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是怎样的?

答: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)第九条规定: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”

二、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(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,不得退还销售方……”

三、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)文件规定:“十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,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
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,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》,申请稽核比对。

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仍按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617号)执行。”

来源:12366北京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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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编:北京国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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